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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执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谢梅、刘清生等与刘爱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梅,刘清生,刘爱敏,任家涛,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399号原告:谢梅,女,1977年6月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刘清生(系原告谢梅丈夫),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清生,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爱敏,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任家涛(系被告刘爱敏丈夫),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拿山乡贵溪村。法定代表人任家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梅、刘清生与被告刘爱敏、任家涛、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年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爱敏、任家涛、江西井冈山融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