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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魏世录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录,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571号原告:魏世录,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号2-4-4,身份证号码:2101041982********。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0号。负责人:简路易,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世录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龙之梦店(以下简称家乐福龙之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