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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高帅与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帅,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412-2号申请执行人高帅。委托代理人刘小青,山东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林森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帅与被执行人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455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义务人民币4558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8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本院查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