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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8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郭建兵、王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郭建兵,王素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897号之一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黄仙君,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高仁刚、王都尉,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兵,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素芳,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告郭建兵、王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47元,减半收取5623.5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