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山纳言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思库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纳言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吴江思库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410号原告昆山纳言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3519308D,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1号234室。法定代表人孙雪芹,经理。被告吴江思库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8732730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莘塔镇。法定代表人彭胜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纳言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思库特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纳言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善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