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陈海军、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曙光,陈海军,陈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陈曙光,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海军,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青华,女,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曙光与被执行人陈海军、陈青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59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通过法院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军名下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已进入司法处置中,通过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权,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被执行人陈青华已自动履行100000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4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陈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