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3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597号原告:黄某1。原告:黄某2。上述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霍绮敏霍某某,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某3,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黄某1、黄某2诉被告黄某3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1、黄某2的法定代理人霍某某霍绮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1、黄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抚养费每月2500元(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共计27500元,以后顺延)至两原告成年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由于两原告的母亲霍某某霍绮敏与被告是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遵守协议支付两原告的抚养费,原告母亲也多次电话催促未果,遂提起诉讼。黄某3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原告于起诉状内陈述事实一致,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3与两原告的母亲霍某某霍绮敏原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9月7日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黄某3、霍某某霍绮敏双方协议约定:两婚生子女黄某1、黄某2由霍某某霍绮敏携带抚养,黄某1、黄某2的抚养费每月共2500元由被告黄某3负担,于每月15号前转账至霍某某霍绮敏指定账户,同时约定了探视的事宜。被告黄某3自登记离婚后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黄某2是被告黄某3与霍某某霍绮敏的婚生子女,黄某3与霍某某霍绮敏登记离婚时约定,两原告由霍某某霍绮敏携带,抚养费每月2500元由被告黄某3负担。上述协议合理合法,协议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自登记离婚后一直未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属其违约,两原告主张被告从2015年10月起至两被告成年前每月支付抚养费共25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两原告的年龄有差距,即成年的时间不一样,故被告支付的抚养费应至两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1支付已到期抚养费16250元,以后每月按1250元计付至原告黄某1年满十八周岁(从2016年11月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二、被告黄某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2支付已到期抚养费16250元,以后每月按1250元计付至原告黄某2年满十八周岁(从2016年11月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某3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黄某2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黄某1、被告黄某3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敏玲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人民陪审员 黄 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丽雯第3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