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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应国平与何国友、雷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平,何国友,雷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299号原告:应国平,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友,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雷秀华,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应国平为与被告何国友、雷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何国友、雷秀华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利息7800元及后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国平的委托代理人何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友、雷秀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何国友、雷秀华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利息7800元及后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品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国友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愿用其所有的浙J×××××号宝马牌汽车作抵押,并签订借款合同、抵债协议各一份。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共向被告交付借款1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双方于2016年4月12日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借款后,被告何国友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何国友与被告雷秀华于199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国友、雷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国平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若被告何国友、雷秀华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应国平对被告何国友所有的浙J×××××号宝马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被告何国友、雷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郏洋宇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