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继尊与李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尊,李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947号原告:李继尊。被告:李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尊与被告李宗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