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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继尊与李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尊,李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947号原告:李继尊。被告:李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尊与被告李宗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