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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陈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一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89568024-5。法定代表人温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慧,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柳芳,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斌,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225民初字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斌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711.35元及利息1843.39元(暂计至2016年3月17日)其预交应由陈斌承担的受理费181.93元,我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斌在本辖区除有粤H×××××小汽车及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128号(广信嘉园)13幢2单元606房外(该房已另外向本案申请人借款抵押,未起诉),无银行存款、土地登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粤H×××××小汽车已作登记查封。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711.35元及利息1843.39元(暂计至2016年3月17日)其预交应由陈斌承担的受理费181.9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斌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128号(广信嘉园)13幢2单元606房已另外向本案申请人借款抵押、HWC520小汽车已登记查封,无实际控制,均暂无法处置。此外,没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银行存款、土地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5执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植敬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