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XX与广州博皇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博皇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774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广州博皇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博皇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志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博皇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荔湾区博皇家具博览中心)C3。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博皇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家庭家私展览区)C8。法定代表人:张建忠,总经理。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博皇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博皇家具公司)、广州市博皇家具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皇家具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XX的诉请是判令解除XX与博皇家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博皇家具公司返还货款48360元及利息等。对于XX是否已向梁某支付完毕涉案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余款46360元,以及梁某收取货款余款46360元是否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等事实尚未查清,XX的诉讼请求涉及案外人梁某的实体权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追加其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未予追加有违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碧航蔡嘉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