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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409号起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法定代表人:何绍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起诉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房屋组织实施征收,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请求判令:1、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起诉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四公里村团结社的生产厂房和办公用房5220平方米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征收本案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重庆市南岸区节节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飒审 判 员  陈国全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