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明高、徐步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明高,徐步洪,张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高,男,1968年5月2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徐步洪,男,1957年7月1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张树元,男,1969年3月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高、徐步洪、张树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东开商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孙明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9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徐步洪、张树元对孙明高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徐步洪、张树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明高追偿。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孙明高、徐步洪、张树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