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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晓强与黄明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友华,邵柏平,覃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2执377号申请人:胡友华,男,生于1976年10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执行人邵柏平,男,生于1984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执行人覃发梅,女,生于1974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柏平、覃发梅应当偿还执行人胡友华投资款8万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覃发梅在宣汉县东乡镇蚕桑站综合楼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覃发梅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火炮厂地段蚕桑技术推广站综合楼19楼1号的住房予以查封,并交由被申请人覃发梅居住、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设置它项权利。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楚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