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荷英、徐海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荷英,徐海峰,邹庆明,邹铃锋,彭方春,余意,余锦红,何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何荷英,女,19XX年XX月X日,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徐海峰,男,19XX年X月X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邹庆明,男,19XX年XX月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邹铃锋,男,20XX年X月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彭方春,男,20XX年X月X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余意,男,20XX年XX月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余锦红,男,19XX年X月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何淑青,女,19XX年X月X日,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何荷英;徐海峰申请邹庆明、邹铃锋、彭方春、余意、余锦红、何淑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邹庆明、邹铃锋、彭方春、余意、余锦红、何淑青应支付申请人何荷英;徐海峰案款80695.65元,承担执行费1110.4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695.6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邹庆明;邹铃锋;彭方春;余意;余锦红;何淑青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