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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培旺与被执行人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培旺,王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孙培旺,男,住富锦市。被执行人王国安,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培旺与被执行人王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