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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成文杰与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文杰,王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741号原告:成文杰,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欣欣,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成文杰与被告王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欣欣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欣欣因需于2016年4月15日向原告成文杰借款30000元,并约定自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止由被告每月的25日前还3500元,后由被告王欣欣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嗣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欣欣在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成文杰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欣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郭定勇人民陪审员  周妙凤人民陪审员  江 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