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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6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育生与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生,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育生,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89423-6。地址: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林为棒。本院在执行李育生与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即福建省安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5)26号裁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育生工资人民币11612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短时间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