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凤花与林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花,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0号申���执行人王凤花。被执行人林凤。本院在执行王凤花与林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