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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凤花与林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花,林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0号申���执行人王凤花。被执行人林凤。本院在执行王凤花与林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即执行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