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7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蔡艳清,罗宜生,罗道友,蔡鳄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蔡艳清,罗宜生,罗道友,蔡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四路。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思燕、胡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艳清,女,1984年8月7日,住茂名市电白县。被执行人罗宜生,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被执行人罗道友,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被执行人蔡鳄,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9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蔡艳清、罗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艳清、罗宜生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30630.36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罗道友、蔡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蔡艳清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扣押(查封)本案抵押物被执行人蔡艳清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K×××××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蔡艳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艳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蔡艳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蔡艳清不得损毁、赠与、抵押等,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员颜辉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