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海棠与张文东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棠,张文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7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棠,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东,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上诉人赵海棠因与被上诉人张文东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海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