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井厚明与王正荣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厚明,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正荣,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井厚明,女,汉族,1932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宜宾市五星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被执行人王正荣,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2月29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宜宾县富之源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宜宾县泥溪镇箭杆村同力组。法定代表人王正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8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井厚明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正荣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7栋1单元20楼2004号有住房一套(房权证号xxx**)。据此,本院依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正荣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子7栋1单元20楼2004号的住房一套(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并交由被执行人王正荣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