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利荣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尚利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85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海琦,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富信、李娜,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利荣。委托代理人王利斌,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5月23日受理的尚利荣诉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与2016年5月24日受理的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诉尚利荣劳动争议一案均系对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6)第11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尚利荣诉西安市长安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审 判 长 康公理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