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民初字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步广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步广,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丁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字513号原告:于步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北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为国,男,汉族,系该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助理。被告:丁建,男,汉族,系盐城二建集团镇安项目部负责人。原告于步广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丁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日立案。原告于步广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步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步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于步广负担。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慕年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