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刘小芳、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刘小芳,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0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新城路23号。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被告刘小芳。被告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28路。法定代表人谢晓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告刘小芳、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292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