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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陈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陈贵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321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闫明,职务系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陈贵荣,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陈贵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