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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文诉吕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吕占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1民初1375号原告:周文。被告:吕占国。原告周文与被告吕占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占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1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吕占国承包麻城市艳阳天大酒店装修工程,叫我在他的工地做事,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负责做仿瓷乳胶漆,装修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支付我19000元劳务费,当时支付了2000元,剩下的17000元一直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付。经过本院审查,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吕占国承包麻城市艳阳天大酒店装修工程,原告负责做仿瓷乳胶漆。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下欠原告19000元劳务费,被告当时支付了2000元剩下的17000元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周文与被告吕占国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下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支付劳务费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文劳务费17000元。逾期未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吕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张午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