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车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081号原告:车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解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婚后有一子解明睿,今年8岁,过了没多久,被告与原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还对原告实施打骂,原告于被告现分居两年多感情均已破裂,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到贵院。解某某未出庭,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车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解某某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根据车某某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车某某与被告解某某于2008年2月4日在四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应向法庭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但原告车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支持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解某某没有到庭,未能明确表态对婚姻的态度,感情不能证明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能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立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