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兵与冉学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冉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冉学礼,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冉学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学礼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冉学礼均无存款和财产登记信息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