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775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亚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女,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