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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瑞正维安(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正维安(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正维安(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中船重工第709研究所行政楼3楼。法定代表人:邓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实际办公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商路9号中商广场B座22楼。法定代表人:郭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瑞正维安(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正维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瑞正维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并非武汉市。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神州数码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5年1月26日、3月7日、3月20日,瑞正维安公司(买方)与神州数码公司(卖方)在武汉市武昌区签订编号为0224201501112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空调部分)》(金额286,508元)、编号为0224201503012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金额2,651,510元)、编号为0224201504005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空调增补)》(金额95,280元)合同书各一份,三份合同的第十二条均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2015年3月20日,瑞正维安公司(甲方)与神州数码公司(乙方)在武汉市武昌区又签订编号为02012015041030的《东湖公安华为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157,381元)一份,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5年4月7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2242015030090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62,118元),合同的第十条约定“基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诉讼解决”。2016年7月20日,神州数码公司以上述五份合同为证据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瑞正维安公司支付货款352,797元及违约金。瑞正维安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2016)鄂0106民初3747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和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三份买卖合同和两份服务合同中均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所有管辖约定都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均为有效。作为约定的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编号为0224201501112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空调部分)》(金额286,508元)、编号为0224201503012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项目建设》(金额2,651,510元)、编号为02242015040050的《平安光谷城市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空调增补)》(金额95,280元)合同及编号为02012015041030的《东湖公安华为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157,381元)享有管辖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编号为02242015030090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62,118元)享有管辖权。综上,鉴于原审法院对案涉绝大部分合同产生的争议有管辖权,其驳回瑞正维安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对其裁定结果予以维持。上诉人瑞正维安公司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编号为02242015030090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62,118元)所涉争议,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可对瑞正维安公司进行释明,如果该公司坚持要求将该部分争议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则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该部分争议应不予审理,或者要求神州数码公司就该部分争议撤诉后另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