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芳云与高成,黄道洪,黄妙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云,高成,黄道洪,黄妙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771号原告吴芳云,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沈晓青,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成,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道洪,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黄妙英,女,汉族,1988年8月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上列原告吴芳云与被告高成、黄道洪、黄妙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芳云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芳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镇(兼)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