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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芳云与高成,黄道洪,黄妙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云,高成,黄道洪,黄妙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771号原告吴芳云,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沈晓青,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成,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黄道洪,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黄妙英,女,汉族,1988年8月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上列原告吴芳云与被告高成、黄道洪、黄妙英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芳云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芳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鹏 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镇(兼)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