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水月、黄清花与陈丽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月,黄清花,陈丽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651号原告:陈水月,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黄清花,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丽顽,女,1980年10年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黄清花、陈水月与被告陈丽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宽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花、陈水月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花、陈水月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清花、陈水月负担。审 判 员 徐丽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