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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姜木茂与潘智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木茂,潘智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2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木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智远。上诉人姜木茂因与被上诉人潘智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木茂对本案提起上诉后,以其拟与被上诉人潘智远庭外解决纠���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潘智远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木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木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姜木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朝  生审 判 员 吴  江  华代理审判员 陈  姝  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麒(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