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姜木茂与潘智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木茂,潘智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2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姜木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智远。上诉人姜木茂因与被上诉人潘智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木茂对本案提起上诉后,以其拟与被上诉人潘智远庭外解决纠���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潘智远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木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木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姜木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朝 生审 判 员 吴 江 华代理审判员 陈 姝 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玉麒(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