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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金与龙口市升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口市升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095号原告王金,男,汉族,1989年7月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龙口市升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龙族峰景商铺。法定代表人范文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与被告龙口市升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杨丽华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