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7民初1950号原告:钱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郑某,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原告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今年6月7日,被告持刀对原告进行攻击,致使原告四处躲藏,在湄潭县湄江镇派出所出所出警处理后,双方矛盾才得以平息。此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结婚时间很短,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郑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钱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同年6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发生矛盾,22时50分,原告向湄潭县湄江派出所报警称:妻子郑明琴与自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自杀相威胁,担心其想不开、自杀。次日,经湄潭县湄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湄江镇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人表示冷静处理家庭矛盾。2016年9月2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也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自由,是坚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条件,尊重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和评判标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感情基础、发展变化、以及双方均系再婚的婚姻状况,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对婚姻的态度,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放弃抗辩,这也是对司法的不尊重和对法律的漠视,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和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宣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