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中磊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2370号之一原告:黄中磊,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方德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音贵贤,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徐浙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静平,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中磊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黄中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中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磊撤回对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中磊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