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岩、王一豪等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王一豪,邵志娟,王付现,王书娥,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716号申请人王岩。申请人王一豪。申请人邵志娟。申请人王付现。申请人王书娥。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吉忠。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王岩、王一豪、邵志娟、王付现、王书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7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相当于107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