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与德惠市第三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德惠市第三粮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920号原告: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法定代表人:辛向民,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第三粮库。法定代表人:叶永宪,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富军,该单位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莉,该单位法律顾问。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与德惠市第三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德惠市菜园子酿酒厂。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崔英健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熙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