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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叶浩良、岑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浩良,岑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叶浩良,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岑水勇,男,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叶浩良与岑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岑水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叶浩良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41700元、案件受理费843元、执行费52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岑水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淘宝、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岑水勇至今在本院还有19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205万元;其名下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岑水勇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岑水勇司法拘留15天。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予以限制出入境、报备禁办护照、宣布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叶浩良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岑水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叶浩良如发现被执行人岑水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