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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胡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胡金明,王爱春,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70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地址: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70号。代表人:吕小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地址: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代表人:胡金明。被告:胡金明,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王爱春,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溪镇龙山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泉。被告:吕小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胡金明、王爱春、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4年9月3日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6月27日止,之后以本金9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由被告胡金明、王爱春、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4日,被告胡金明、王爱春、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各被告为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于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4日期间与原告所发生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胡金明、王爱春为1500万元;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为950万元。2013年9月2日,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3信银杭永康商贴字第641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式贴现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持有的230233823383520130902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原告处贴现。该汇票票面金额为150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永康市鑫明锌业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4年9月2日。若汇票到期,承兑人拒绝向原告足额兑付,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未兑付款项,并自2014年9月3日起按逾期天数及逾期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原告为行使追索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当日对该份电子商业汇票予以贴现。上述汇票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原告归还了本金580万元。余款至今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贴现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6月27日止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计算,之后以本金9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胡金明、王爱春对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150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诉讼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被告永康市众利机械有限公司、吕小泉对上述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950万元及相应的罚息、诉讼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182元,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