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韩君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君,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韩君。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君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2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君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该公司名下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银行暂无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院通过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亦被另案查封。嗣后,本院也查阅了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26749.76元,申请人未受偿金额26749.76元。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字第1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