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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茂弘车业有限公司,郁岳乾,孙建芬,岑浓芬,王松靖,史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光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7284-9。代表人:严迪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514575-X。法定代表人���丁士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士诺,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丁士其,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4138-5。法定代表人:丁士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茂弘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74138-5。法定代表人:孙建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郁岳乾,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建芬,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浓芬,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松靖,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市。被执行人:史密庆,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泗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吉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丁士诺、丁士其、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茂弘车业有限公司、郁岳乾、孙建芬、岑浓芬、王松靖、史密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付的借款本金657931.43元、利息233347.87元、律师代理费27900元及约定的罚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亨佳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茂弘车业有限公司、丁士其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查封,且设有抵押,暂难以处理。现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