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罗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153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