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罗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153号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被告:田某某,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