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黎慧灵吴宗琼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黎慧灵,吴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014-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14层7-11室,组织机构代码68390526-2。法定代表人:艾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黎慧灵,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吴宗琼,女,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慧灵、吴宗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黎慧灵、吴宗琼名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忠县石宝镇和平街的房屋(权证号:311房地证2009字第0016**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以实现其债权。现三次拍卖均流标,第三次拍卖流标价114.7008万元。现申请人申请以第三次流标价114.7008万元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暂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山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廉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