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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404号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小吴巷路6号。法定代表人:仰全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磊,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601号。法定代表人:俞麟。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计427元,由江阴市奥中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