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振英与李改琴、张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英,李改琴,张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278号原告赵振英,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改琴,女,汉族,农民。被告张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英诉被告李改琴、张小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振英对其伤情申请鉴定,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原告赵振英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审判员 马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景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