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沈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57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磊,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与被申请人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65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沈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张强���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沈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沈磊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张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