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与钱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钱永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731号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南二号区29-30号。经营者:周生武,个体经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首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红,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永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党,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与被告钱永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永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永余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钱永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85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东吴装饰市场明利木板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佳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