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7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传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269号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聘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男,汉族,1987年6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刘传峰,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刘传峰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微信公众号“”